1. 參與制定物業項目安全管理標準,物業項目各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;
2. 協助公安機關處理服務區域內的治安案件,提供有關情況;
3. 參與對物業項目全體員工的安全常識培訓工作;
4. 有權對違反物業項目管理規定,對損壞公共設施設備,公私財物的人員進行教育、批評、處理;
5. 參與物業項目相關危險源辨識和評價工作。
6. 負責督導物業項目的交通秩序和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7. 參與物業項目全體員工的消防培訓工作;
8. 參與物業項目的消防及各類突發事件演習的組織、部署、實施工作。
9. 參與制定安全類緊急突發事件預案,處理緊急、突發事件,并保證對事件的快速反應和妥善處置。
10. 參與貫徹實施物業項目質量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;
11. 負責對相關文件和資料進行管理控制,建立并保存各種記錄;
12. 參與秩序部建設和管理、排班、培訓、考核工作。
13. 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。